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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铁朋)(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8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高铁一街西侧,被执行酒后专项整治的民警当场抓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91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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