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天津市**区**镇**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JV****冀J****挂号货车沿廊泊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廊泊线与霸州市**镇**交口处时,张某某驾车右转弯,在转弯过程中因观察不周与孟某某相撞,造成孟某某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救助伤者和报警,后双方达成调解,并得到死者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和救助伤者,具有自首情节,其积极赔偿死者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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