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阳)(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52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7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文汇街时,被执行酒后专项整治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