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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雯艳)(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96********,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陕西省咸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到铜川市印台区***号给其表姐任**送药换衣服时,发现任**家中卧室衣柜抽屉里有现金及首饰,遂产生贪念,并偷配任**家中钥匙。2020年5月8日上午10时许,张**趁任**上班之际使用偷配钥匙将任**家房门打开进入卧室,盗窃卧室衣柜抽屉里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1100元。2020年5月22日,经铜川市印台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认定标的(金750钻石项链、916黄金戒指)在2020年5月8日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整(¥3984)。

本院认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案发主动退还被害方的钱物,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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