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张**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1时许,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吃宵夜后回到工厂换鞋区,伺机盗窃手机,当走到一个鞋柜时发现此鞋柜门缝隙较大,随即用手把鞋柜门拽开,盗得华为手机一部,后将手机藏匿于自己家中,占为己有。经秦皇岛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659.75元。
案发后,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张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系残疾人,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