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三委*组***号,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洮昌小区**号1-*-2。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21时45分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天后宫路同泽中学门前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4.8mg/lOO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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