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青)(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爱武,云南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丹凤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师宗县丹凤路与漾月路环岛处时,将车辆停在路边熟睡,08时05分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5mg/l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6.21mg/l00ml血,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