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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飞)(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农历大年三十)19时许,宁县**镇**村一组村民张*龙前往其堂弟张*家喝酒唱歌。期间张*提议要去和盛街道KTV唱歌,张*的妻子陈*清劝阻不让张*去时,张*一把推开了陈*清,此时,张*龙作为堂兄弟中兄长,对张*的行为不满,出于教训张*的目的,上前在张*面部打了两拳,随后将张*压倒在沙发上,张*用脚在张*龙的腰部蹬了一脚,致张*龙右膝着地受伤。张*龙在宁县第二人民医院被诊断为:1、右侧髌骨骨折2、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张*龙的损伤经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张*龙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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