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64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40910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由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中发现。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员于2020年5月6日,对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158号的锦州澳利羊剪绒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系统均处于停运状态,生产车间内正在对皮革进行清洗、浸酸,排水管道中的生产污水未经污水处理车间直接进入城市管网。辽宁省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排放的污水进行现场釆样。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了〈监测报告〉(锦环监测[2020]第13号)显示该公司排放污水中总铬超过〈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0486-2013〉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TB 31962-2015〉三倍以上。而后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锦州澳利羊剪绒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情况移交锦州市公安局内部安全保卫支队,内部安全保卫支队将该案移交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13日立为锦州澳利羊剪绒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侦查。同年7月15日办案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张某由其单位传唤到案,张某到案后,对其犯罪实施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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