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乡**行政村***社,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及其子强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强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李某某头部砸了一下,接着又朝李某某的脸部砸了一下,致李某某的头部及脸部受伤,后强某某将李某某送到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4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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