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彪万伟、彪文红、杨文新)(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彪某甲,绰号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住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彪某乙,绰号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花某某、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住永胜县永北镇**村委会**街**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彪某甲、彪某乙、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某某(已判决)与阿某某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准备作案工具欲对阿某某实施报复,后便邀约被告人彪某甲、彪某乙、濮理天、杨某某四人,当晚22时许,张某某等人在星期八嗨吧门口见到阿某某,张某某便用事先准备的刀子砍伤阿某某。经鉴定,阿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本院认为,彪某甲、彪某乙、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彪某甲、彪某乙、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