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队,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琼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载水泥480包共24000KG,核载11850kg,已超载)行驶至见龙大道与沿江路约100米附近路段。因车辆右转弯未能完全进入无名空旷露天场地,于是彭某某采取倒车措施至见龙大道,适遇其车右侧由陈某某骑行的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到该路段。彭某某未观察其车周围情况再次将车重新驾驶进入空旷露天场地时,致使琼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无号牌二轮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失死亡。
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明驹无事故责任。经定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彭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48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无号牌二轮自行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收据、水泥发货通知单、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谅解书、民事调解书等;
3.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洪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酒精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碰撞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相关照片、现场笔录等;
7.视听资料:本案交通事故视频一段。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庆俊
检察官助理:林小巧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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