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2********,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路**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都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0时3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咸阳市秦都区**街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6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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