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3********,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市**中介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号,现住应城市**街**院**楼,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6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许,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1小型轿车沿应城市蒲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 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警方对彭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后,将其带至应城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彭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93.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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