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R****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博望镇沙山大桥东头路段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彭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8.7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6.18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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