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息县包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豫S60B5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浉河公园西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彭某某静脉血液并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彭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9.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