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52824198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区**村**区**条**号,现住**省**市**区**村**区**号,2003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1月23日执行期满被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裕峰,河北省新高律所律师,电话13784883599。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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