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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阳*****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号,现住内乡县********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14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审的*****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饭店出发沿着湍河西路往南行驶,至菊潭公园东门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彭某某带到菊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0mg/100ml。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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