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0时许,彭某某酒后驾驶湘******号两轮摩托车,沿广兴洲镇保安村村级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广兴洲镇保安村四队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蔡某某驾驶的湘******号小车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
事故发生后,彭某某身受重伤在广济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一直卧床在床,丧失自理能力。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其本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重伤,现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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