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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6时许,在保靖县**镇**村移民小区,彭某某与余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后彭某某持铁铲将吴某某头部打伤,经保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彭某某对吴某某 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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