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64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淅川县厚坡镇**村**组**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豫AZ****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凤翔县凤马伊路6KM+300M(陈村三岔路口)附近路段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行人被害人马某某相撞致其受伤,后经宝鸡市高新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生前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创伤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股骨骨折,左下肢及足背皮肤挫裂创,创伤及内出血共同构成死因;经凤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千阳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妥善处理了民事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