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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0230,汉族,大专文化,宜春市****公司工作,住宜春市袁州区**路**新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赣C*****号小型汽车,途经袁州区昌黎路与袁河西交叉路口处,遇交警路检,经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到医院提取彭某某血样送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94.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刘胜美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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