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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出纳,户籍及住址: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7月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海丰县**镇**村委会***村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实行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对村容村貌统一整理,统一规划,拆除了村内的数十间老旧房屋等。后该村被拆除房屋的村民向该村村民小组反映没有地方建房,时任该村村民小组组长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召集了黄某某(已不起诉)等村民小组成员讨论研究决定,并召开村民大会经屈某某(已不起诉)等代表表决同意后,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村一幅曾耕作后荒废的土地规划成宅基地供村民申请建房。至2018年年初,该村村民小组干部换届后,由黄某某担任组长,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担任出纳,屈某某担任会计。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黄某某、屈某某等人继续开会讨论研究了将上述土地规划成宅基地一事,并以村民小组名义向每位申请建房的村民收取押金人民币2万元,要求分配到宅基地的村民一年内建成房屋,否则就没收押金人民币2万元作为村集体收入。期间,分配到宅基地的***村村民在上述土地陆续违规建房,至2018年下半年才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经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及汕尾市农业农村局鉴定:上述村民违规建房行为破坏了耕地面积(均属基本农田)6.6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至2019年8月份,上述违建房屋已被全部依法拆除,***村民小组已复绿耕种农作物。2019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海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口头传唤至该局接受调查时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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