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晚,被不起诉彭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在余干县玉亭大道私人定制楼下的“原时烤肉”吃饭,在晚饭的过程中彭某某和李某某喝了五、六瓶600ml的燕京啤酒,饭后彭某某驾驶赣E*1*1*大众小车载李某某途径玉亭大道去玉池汽车城附近的一家酒吧玩,在酒吧喝了两杯啤酒,大概在晚上22时左右两人一同离开。在送李某某回家的路上途径紫阳路紫阳府邸附近,彭某某驾驶赣E*1*1*号小型轿车被现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彭某某的吹气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进行血样提取并送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10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查询、吹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血液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