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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蔡锷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路交叉口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的民警查获。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43mg/100mL。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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