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镇**村**队,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小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搭建临时鹅棚,邻居彭某乙与其多次发生纠纷。2019年10月15日13时许,双方再次因鹅棚发生口角,彭某某和彭某乙揪扯在一起,互相抓对方头发摔倒在地后,彭某某用脚在彭某乙右胸前踢了一脚。2019年10月18日彭某乙感到不适后到医院检查发现右胸肋骨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赔偿被害人且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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