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1〕14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院**茶院村**组**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至本区浦沿街道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趁人不备以漏刷方式盗窃超市内商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至**超市,以漏刷方式盗窃菲力牛排、海欣鱼豆腐、老干妈辣酱等商品,上述商品价值人民币56.6元。
2. 同年7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至**超市,以漏刷方式盗窃应物酱油、红牛饮料、欣伊家味厨漏勺、安井牛肉丸等商品,上述商品价值人民币80.2元。
3.同年7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至**超市,以漏刷方式盗窃双汇火腿肠、食记大料、味好美黑胡椒叶、红牛饮料、龙凤水饺、莫斯利安牛奶等商品,上述商品价值人民币133.1元。
4.同年7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至**超市,以漏刷方式盗窃双汇香肠、红牛饮料、维他柠檬味茶饮、大波浪薯片、乐事薯片、好友趣薯片等商品,上述商品价值人民币67.3元。
5.同年8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至**超市,以漏刷方式盗窃大波浪薯片、好友趣薯片、丹麦皇冠曲奇饼干、乐事薯片、统一鲜橙多、康师傅鲜虾鱼板面、汤达人碗面、安井虾球、安井鱼籽包、安井牛肉丸等商品,上述商品价值人民币155.1元。
6.同年8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至**超市,以漏刷方式盗窃安井牛肉丸2袋,共计价值人民币47.6元。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书证照片、搜查笔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购买已付清单、未付款商品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539.9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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