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68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9********,汉族,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彭某某多次至合肥市新站区黉街“麦寻”服装店等被害人店铺,盗窃被害人毛某某、口红等财物,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867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无前科、在案发期间系在校学生,并具有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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