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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乃勇)(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乌苏市**党支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乌苏市***镇**北村村民冶某某、徐某某的林木交由张某某采伐。经新疆**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乌苏市**镇**村徐某某滥伐林木林地类型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棵数为93棵、蓄积量为64.7立方米、出材量为32.35立方米、林木价值为11322.5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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