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玉田镇盛兴新天地小区二期东侧士成烟酒商行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王某某打伤,致王某某左上唇受伤,皮肤创口瘢痕长度1.5cm。经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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