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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元云)(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川******白色现代越野车在犍为县清溪镇“好又来饼屋”旁边巷口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踏板摩托车发生擦挂,后徐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鼻子被徐某某打伤。经犍为县公安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3月9日,徐某某赔付了王某某25000元,并获得谅解。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某进行了赔付,且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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