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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克)(公开版)_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于2015年2月5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1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1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2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紫金大桥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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