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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全龙)(公开版)_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资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资溪县**基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号**栋102,现住抚州市资溪县**大道**大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3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驾驶赣F0****号小型轿车在**高速476公里100米(临川收费站)处,被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徐某某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经抽血送检,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9.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全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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