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兴元)(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2时46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古浪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十字时被古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150mg/100ml。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带至古浪县医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6月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