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2时46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古浪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十字时被古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150mg/100ml。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带至古浪县医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6月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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