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桐城市人,家住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桐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0时45分左右,徐某某驾驶皖08-*****号变型拖拉机,在黄岗村道范庄组“吊子窑”处附近运土,倒车时,与沿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许某某骑的电动车相碰,造成许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7日,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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