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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军)(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曾用名徐**,男, 19**年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 5日22时许,在桐柏县城关镇阳光花园大酒店门前,徐*和邵**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徐*用切菜刀将邵**左侧背部至左上臂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徐*主动投案,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徐*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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