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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凤强)(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以大公交管(交)诉字[2020] 143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我院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案卷2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04月17日22时30分许,驾驶车牌号辽B****6蓝色沃尔沃牌小型汽车沿新生路行驶到本市沙河口区**路**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3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对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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