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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剑锋)(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住横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0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C*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F*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三清山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旭旺加油站”路口左转弯掉头时,同向直行行驶的被害人邵某驾驶赣E***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到半挂车左侧轮子倒地,造成邵某当场死亡。经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大队认定,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邵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有驾驶证,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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