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34********,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6时许,在**乡**村**庄北高速公路北侧,徐某某和陈某某因土地发生纠纷,后相互进行殴打,接着徐某某将陈某某打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22日,徐某某和陈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时已年满83周岁,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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