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县**乡**村*社*号,因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临夏县双城至韩集镇,在韩集镇永恒家园门口与马某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刮擦,遂被交警查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1.32mg/100ml。
经临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事故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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