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北街**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玉石线东侧由北向南行驶至玉石线**乡**村(**线-**铺)处,遇王某某驾驶冀02.*****号轮式拖拉机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徐某某受伤,候某某死亡。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与被害人候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已取得被害人全体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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