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6********,汉族,群众,中专,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邹城市岗山南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24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黑色的奥迪牌小型汽车鲁******,由东向西行驶至邹城市太平路与民泰路交汇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对徐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9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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