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现住阜康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25日,自2020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10日;自2020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4日,彦海公司以其开发的米东区紫荆公馆124套房产为甘某某等人向木垒县鑫欣公司贷款作抵押,后借款未偿还。2014年11月19日,木垒鑫欣公司向昌吉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发现某某公司将部分抵押的房产对外出售。2015年5月至8月,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何某某纠集被告人道某某、黄某某、艾某某、王某、杨某某、叶某某、木某某、边某、陈某、杜某、阿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王某某、赫某某、李某、刘某某、张某某、阿某某、张某、刘某丙、吴某、徐某某、陆某某、谢某某,长期盘踞紫荆公馆小区售楼部,霸占售楼部桌椅沙发打牌、睡觉、吸烟,导致售楼部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同时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安排上述人员在紫荆公馆小区分组进行巡逻,驱赶业主及装修工人、堵锁芯、锁单元门、断电、拉挂横幅。2015年8月5日,刘某甲、余某某、艾某某、杨某某、王某等人与业主马某因入住问题发生争执后对马某进行殴打,致马某受轻微伤,在被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刘某甲等人仍然不知收敛,继续派人滋扰,一直持续到2017年,严重影响彦海房产正常经营与紫荆公馆小区正常管理秩序。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且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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