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徽石台人,户籍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蓬莱路**号,现住址: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蓬莱路**号,2002年6月11日其因殴打他人被石台县公安局仁里派出所行政拘留八日,2010年5月26日其因阻碍施工单位施工并致路面损坏被石台县公安局仁里派出所罚款200元。2020年10月9日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汪某某家(石台县仁里镇中街巷)出发,行驶至环马鞍山路与广阳大桥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故依法提取其体内静脉血样并委托鉴定。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8.7mg/100ml。
徐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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