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金寨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小丽,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14时45分,徐某某驾驶苏BD59A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31省道由竹畈往南溪方向行驶,行至331省道89KM+300M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正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2020年04月27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0mg/100ml。徐某某属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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