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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小套)(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徐**跟随刘**建筑队在舞钢市王店乡温楼村李**家粉刷墙时,不慎从架子上摔到地上,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当天,徐**被送到舞钢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徐**隐瞒因粉墙摔伤的事实,以自己往房子上吊小麦,不慎掉落为由,报销医保费用18456元,后刘**给徐**4000元医药费。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徐**将涉嫌骗取18456元医保款退还至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小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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