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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小波)(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74********,汉族,小学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镇**村,保德县**站**,因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2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1年1月26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以“徐某乙”(身份证号码1422331974********,该户籍**)的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德县支行(以下简称“保德建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62836600********),授信额度2万元,预留电话1563506****,后开始透支消费。2017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向保德建行申请分期通业务,授信额度人民币8万元,分期期数36期,并办理该行银联复合山西分期通专用借记卡(卡号6217000320********),5月27日保德建行将8万元授信额度清算至该借记卡,同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一次性刷该卡消费8万元,分期期数36期的账单自动关联到其信用卡(卡号62836600********)上,每期账单生成后,通过信用卡按约定日期(每月9日)还款。2017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还款1700元后再未还款,后又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保德建行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8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恶意透支本金69980.87元。2018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父亲替其偿还银行欠款,保德建行出具说明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69980.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归还银行欠款,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十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可以对其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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