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乡**村**组**附*号,住广信区**街道办**广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晚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赣E*P***号小车,沿上饶市经开区武夷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夷山大道与凤凰大道交叉路口时,被设卡进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对徐某提取了静脉血液样本,并将徐某口头传唤至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大队进行询问。2020年06月27日经上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饶鉴【2020】毒检字第***号鉴定文书)徐某驾驶赣E*P***号小型轿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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