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44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44********,甘肃省瓜州县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1988年5月,原安西县卫生局委托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原环城乡向阳林场设立医务室,从事中医药及常用西药工作,同时免费为林场儿童进行疫苗接种服务。1993年10月,徐某某经过甘肃省卫生厅考试考核取得乡村医生资格。1995年因乡村一体化管理开始,徐某某所在的向阳卫生医务室统一由原环城乡卫生院管理,徐某某作为乡村医生也统一由原环城乡卫生院管理,并于1996年1月开始按照事业编制人员向徐某某发放工资。1998年3月25日原安西县环城乡卫生院关于徐某某养老问题经卫生院院委会进行讨论决定,在徐某某年满六十周岁时一次性给予10000元养老补助。2008年6月,徐某某(64岁)自愿离岗,卫生院停止对其发放工资。因当时卫生院运行困难,一直未向徐某某兑现1998年承诺的10000元养老补助,只做了挂帐应付款处理。2010年因为国家、省、市、县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瓜州县卫生局针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每个工作年按500元发给一次性的退养补助,徐某某也在人员名单之内,但一直未发放退养补助。徐某某因退休后对其养老金一直未给予解决,生活困难,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未予解决。2011年5月6日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监察局下发《关于城镇户籍临时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第二条关于户籍的确认规定:临时工办理参保,必须具备2011年4月30日前本辖区的城镇户籍,2011年5月1日后异地转入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办理农转非的人员不得办理临时工参保手续。该通知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3月徐某某夫妇为了看病方便,将自己和妻子的户口从向阳村移入瓜州县**镇**社区**家属院**号。后徐某某听说该文件规定后,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政府一直未给予解决,便将瓜州县**镇**社区**家属院**号的户口簿的复印件迁入日期由2012年3月23日变造为2011年3月23日,徐某某利用其变造后的户口簿复印件在瓜州县人社局办理了城镇户籍临时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于2012年9月13日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55027.24元,自2012年10月至2019年8月,徐某某共领取取国家养老保险金116238.08元。
2、2012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其和妻子王某某的户籍由瓜州县**镇**村**组**号以农转非的方式迁至瓜州县**镇**社区**家属院**号,但徐某某夫妻二人继续在向阳村居住。按照《瓜州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徐某某及妻子王某某的户籍迁至渊泉镇后按规定就不能再享受农村低保,但徐某某户对瓜州县西湖镇人民政府隐瞒户籍已迁出变更为城镇户籍的真相,并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2016年12月7日两次提供已失效的户籍地址为瓜州县**镇**村**组**号的户口本复印件向向阳村、西湖镇申领农村居民低保金10050元,参合225元,共10275元。2018年2月,瓜州县民政局经调查,向徐某某追缴了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的低保金10050元,参合225元,共10275元。
另查明:2014年5月23日徐某某从瓜州县西湖乡卫生院领取了1998年原环城乡卫生院承诺的10000元养老补助。2015年8月10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甘卫发(2015)313号文件,根据2015年8月10日该文件精神,自2016年至2019年瓜州县西湖镇卫生院每年向徐某某发放2880元的工龄补助。徐某某现已被取消低保金,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养老金,只领取每年2880元的乡村医生工龄补助款,无法保障正常生活。
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备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徐某某缴纳养老金的资料、领取低保的资料,证明徐某某领取养老金、低保金及退回低保的事实;
(2)徐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询单,证明其已达到76周岁的事实;
(3)依法从徐某某处调取的1987年免费接种卡、乡村医生证、原环城乡卫生院证明以及其领取乡村医生补助的证明,证明其未享受养老金是因政策遗留问题,其使用变造的户口本申领养老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依法调取的(甘2010第72号)文件,证明根据该文件徐某某可以享受国家养老金的事实;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因政策遗留问题,其养
老问题一直未予解决的事实,对自己骗取低保的事实认罪认罚。
3、公开听证记录,证实经公开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意我院对徐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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