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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4********,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是繁昌县******售楼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大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强昌连,安徽省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安徽省繁昌县******售楼部任销售员。2020年4月,徐某某将其掌握的二十六条购房人员的姓名、电话、及所购房屋的楼层门牌号等信息制作成文档,通过微信无偿提供给芜湖**装饰有限公司员工吴某某,吴某某的公司通过这些信息拔打购房人员的电话推销装潢业务。

2020年6月22日,徐某某自动到繁昌县公安局峨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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